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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待諧音表達應寬容更應治理

發(fā)布時間:2023-09-15 作者:徐欣路 來源:中國教育報

在傳播媒介高度發(fā)達的時代,語言的出新出奇已經在社會大眾中成為較為普遍的趨向。而諸多出新出奇的表達手段中,諧音手段毫無疑問是非常值得關注的一種。諧音,指的是利用漢字同音的條件,用同音或近音字來代替本字,以產生特殊的表達效果,是漢語的一種修辭方式。實際上,早在網絡普及之前,諧音表達就已出現在廣告等宣傳標語中,令人們印象深刻。而進入到網絡時代以來,人們的語言觀念更加開放,諧音手段也好像沖破了某種牢籠,不但在網絡上運用廣泛,而且還從網絡滲透到了各種場景的語言生活。比如,端午節(jié)的商業(yè)宣傳語“端午好禮,與粽(眾)不同”,服裝品牌起名叫“衣衣(依依)布(不)舍”“衫(三)國演義”等。這些表達都使用諧音手段來實現了新奇、“吸睛”的效果。

但是,社會對于諧音手段濫用的擔憂也隨之而來。如何看待諧音表達,歸根到底是如何看待由于語言觀念之“枷鎖”被打開而“成群出籠”的新奇表達問題。在社會生活中,人們進行個性化語言表達的熱情空前高漲,諧音表達因為具有廣闊的創(chuàng)造空間,所以在標題、宣傳語、品牌名、商戶名中非常多見。從大的原則上說,我們對包括諧音表達在內的新奇表達應該給予足夠的寬容和尊重,允許社會大眾的語言創(chuàng)造力和思維活力通過新奇表達得到充分的生長和足夠的釋放。但這并不意味著諧音表達可以任其自由出現,不必加以限制。諧音表達的出現合理與否,與多方面因素有關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使用者的身份是否適合使用諧音表達,使用的場合是否適合出現諧音表達。個人交際中,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使用諧音表達,可不必過多干預。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,特別是當使用者是政府、學校、官方媒體等具有較強公信力或較大社會影響力的主體時,使用諧音表達就應該采取十分審慎的態(tài)度。

一要審慎地考慮諧音表達傳遞信息的效果。語言結構有自己的一般規(guī)律。使用諧音手段,就要用諧音的字去替代習用表達中的某個字。這一替代操作如果符合規(guī)律,那么語言仍能維持正常結構,信息能夠按照使用者的意圖得到傳達。然而,如果這一替代操作不符合規(guī)律,一味把諧音的字詞往習用表達里塞,那么不但語言結構會顯得十分生硬,而且有效信息的傳達會明顯受阻。比如一篇報道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相關工作的新聞以“未(為)你相聚,與你童(同)行”為題,將“未成年人”之“未”和“兒童”之“童”嵌入習用表達,不但破壞了語言的正常結構,人為地制造了語病,而且意思也無法講通,讓人看完只能是一頭霧水,接收不到什么有效信息。

二要審慎地考慮諧音表達對社會語言文字習得環(huán)境造成的影響。大量使用諧音表達可能會破壞規(guī)范使用語言文字的社會環(huán)境,對學習者習得規(guī)范用法造成不利影響。這個問題自上世紀90年代媒體出現改換熟語用字、成語用字的廣告詞時,就已經引起了不少人的擔憂。以當今社會更為開放的語言觀念視之,我們當然應該對其中改換水平較高、達到較好效果者予以包容,但如若水平不高、可用可不用的諧音表達在社會上變得隨處可見、無處不在,那么漢字的使用環(huán)境就會變得十分混亂,讓語言文字學習者特別是中小學生感到無所適從。值得注意的是,政府、學校和官方媒體等主體向來被群眾認為是規(guī)范語言文字的輸出者,其語言表達很容易被群眾作為規(guī)范而效仿。如果其不加限制地使用諧音表達,那么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會更為明顯。

三要審慎地考慮諧音表達對社會語言文字創(chuàng)作和欣賞品位的影響。當下人們使用諧音手段雖然有時能取得較好的表達效果,但其創(chuàng)作成本并不高。中國古人從事語言創(chuàng)作,常有“吟安一個字,捻斷數莖須”的苦心付出,其背后是古人對高品質語言表達的不懈追求。與之相比,今人用諧音手段改換一個字就能取得一定的表達效果,其付出的心血與古人有天壤之別,而其語言的品質整體也難以望古人之項背。不加限制地使用諧音表達,將諧音手段一概視為高水平表達技巧加以使用,把諧音表達一概當作高水平語言作品加以接受和欣賞,久而久之,人們使用語言文字的心態(tài)難免發(fā)生微妙的變化,其創(chuàng)作和欣賞品位也難免被拉低。政府、學校和官方媒體等主體,顯然不應該為這一變化推波助瀾。

在信息化時代,要在語言生活中完全避免諧音表達,是不必要也不可能實現的。因此,引導、規(guī)范諧音的使用,尤其是對政府、學校、官方媒體等主體使用諧音表達加以約束和引導,就顯得十分必要。規(guī)范的前提是要明確諧音表達的使用原則,包括必須遵守公序良俗,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傳播正能量;必須遵循漢語漢字的規(guī)律規(guī)則,體現語言文字的美感,不讓諧音字無節(jié)制地嵌入,破壞語詞應有的信息傳遞功能;在國家機關公務活動、政務新聞報道、教育教學等正式場合或公共服務領域慎用諧音表達,確需使用時,可采取括注或打引號的方式處理,有效管控諧音表達對語言文字學習和語言文字品位帶來的負面影響。當然,教師和家長也應扮演好各自的角色,遇到可能引起學生錯誤認知的諧音表達時,及時予以指出和引導。

古人言:“修辭立其誠?!敝C音作為修辭的一種手段,只有立住求真、求實、求美之“誠”,才可真正成為催生創(chuàng)造性表達的養(yǎng)分,為語言生活增添時代的靈動色彩。

(作者系北京語言大學中國語言文字規(guī)范標準研究中心副主任)

《中國教育報》2023年09月15日第2版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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